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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该存在一些针对实际因素的原则,这些原则使我们不仅重视那些我们并不同意的价值,而且还必须承认这些价值对他人的力量。
一般而言,一个有关如何通过一个能使我们行动和选择的方法来将实际客观性所产生的大量完全不同的因素与一直在那里的主观因素结合起来的问题实在是一个令人畏缩的艰巨问题。
这就引出一个最终结论:没有脱离政治的伦理学。
有关每一个个体如何行动的理论需要是一种伦理理论,而不只是一种有关人生活其间的各种制度的经验理论。
这些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人们的出发点、所能做出的选择、行为的后果,以及与他人的关系。
由于政治理论的立足点必须是客观的,并且不带有个人立场,这就极容易诱人凡事简单化,这是我们必须反对的。
虽然人是各种各样的,但一个社会必须遵循唯一一套原则。
这里有一个困难:政治理论似乎必须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如果找不到这样的人性,我们就必须发明一个,因为政治理论必须存在。
为了避免这种愚蠢的做法,我们不得不承担一项更艰巨的任务:为禀性不统一,又具有价值的合理多样性的人们设计一套公正的、统一的社会原则。
如果人与人的差别足够大,这一任务就不可能完成了——不可能存在星际间的政治理论;但是,在人类这一种群的范围内,其多样性还是落在不排除至少部分完成该任务的可能性的限度之内。
不仅如此,这一任务在非个人的立场上也是可接受的,同时它也必须承认出自所有立场的价值和理由的多样性。
政治的道德比私人生活的道德更远离个人立场,对个人的价值和自律的承认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需要最大限度的非个人性的层次上也必须承认它们。
很难说,在道德和政治的进步或倒退的综合影响下,什么样的有关人类个性的超越能够在历史长河中沉淀下来。
从宇宙的立场,甚或是从人类的立场来看,大谈对人类生活的普遍控制似乎为时过早——即使某些圣人或神秘主义者能够做到这一点。
行为的理由必须是相对于个人的理由,而且只要人类个体的多样性继续存在,个人立场将会保留其道德重要性。
选译自[美]托马斯·内格尔:《无从之见》,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
牛冬梅译,杨兆锭、万俊人校。
[1]关于这种类型的观点,弗里德有很好的论述。
[2]谢弗勒尔强调过这一点,他在题为“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约束”
的文章中,以谨慎怀疑的态度讨论了道义论的限制。
[3]即使我们知道不可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即祖母不答应给钥匙),上面的说法仍然适用。
这是因为,当我们为了更高的善的目的而折磨或伤害孩子时(这里还有一个限制没有说明:我们假定孩子的安危直接依赖于能否得到车钥匙),并没有全然排除心理上对拧孩子的胳膊这种行为的厌恶。
[4]参见德雷克·帕菲特:《自由与个人》,第一部分,该处的论述表明了,为了更接近结果论,常识的道德可能会以某种方式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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