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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论述的是两种非理想理论。
一种谈的是不服从(nonpliance)的诸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某种体制拒绝奉行合理的万民法。
我把这称为法外国家,我还要讨论其他社会——自由民族与体面的民族——能正当地保卫自己以对抗法外国家的限度。
另一种非理想理论,则论及不利条件,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其历史、社会和经济环境,都使其难于——若不是不可能——达成组织良好的体制,无论是自由体制也罢,体面的体制也罢。
对这样承受负担的社会,我们必得询问,自由民族与体面的民族在何种程度上对此一社会具有援助义务,俾使该社会能够建立其合理正义或体面的制度。
当所有社会都能够建成各不相同的自由或体面的体制,万民法的目标也便完全实现。
这篇关于万民法的专题文章,既非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亦非国际法教科书。
毋宁说,此书只在于研究现实乌托邦是否可能以及其实现需要的条件的相关问题。
我始于现实乌托邦的观念,也终于这一个观念。
一旦政治哲学扩展到人们一般认为是实际政治可能性之限度的时候,它便是现实的乌托邦。
我们对我们社会未来的希望,系于这样的信念,即相信社会世界的性质将准许合理正义的宪政民主社会作为万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
在这样的社会世界,自由民族与体面的民族间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能够成就和平与正义。
这种社会的观念便是现实的乌托邦,它描绘了一个可成就的社会世界,其中为万民社会的一切自由与体面的民族,结合了政治权利与正义。
《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都在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
[7]而《万民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体面的民族的世界社会的可能性。
当然,许多人会说这根本就不可能,而且在社会的政治文化当中,乌托邦成分又有很严重的缺陷。
[8]
相反,虽然我并不否认这种成分可能遭到误解,但我还是相信,现实乌托邦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
有两个主要观念,促成了万民法的建立。
一是人类历史上巨大的罪恶——非正义战争和压迫,宗教迫害与对良心自由的否认,饥饿与贫困,还不必说种族灭绝与大屠杀——它们来自政治上的非正义,及其所具有的残酷无情。
(在这里,政治正义的观念与依照政治自由主义所讨论的观点相同[9],万民法即由此推演出来。
)另一个主要观念显然与第一个有关,便是如若政治非正义的最严重方式,可由遵循正义的(或至少是体面的)社会政策,由建立正义的(或至少是体面的)基本制度而排除,到头来这些巨大的罪恶也将消失。
我就把这些观念,与现实乌托邦的观念联系了起来。
按卢梭《社会契约论》开篇的观点(征引于下文第一部ξ1.2),我设想他所谓的“人类的实际情况”
指的是人类的道德与心理属性,以及此一种属性如何在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框架里发生作用[10];而他之所谓“法律的可能情况”
则指法律的将然或者应然状态。
我还设想,如果我们生长在一个合理且正义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框架当中,当我们到了法定年龄,总会认肯这一制度,而该制度也将持久存在下去。
这样讲来,我们说人性善,也就是说是生长在合理且正义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满足任何一系列合理自由的政治正义理念——下的公民,总会肯定这样的制度,其行动也会利于其社会世界的存在。
(其显明的特征在于,此一理念系列的每一个都满足互惠准则。
)[11]但这样的制度即便存在,也绝不会很多,俾使其必能得到我们的理解、奉行、同意和赞同。
我坚决认为这种方案是现实的——它能够存在,并且将会存在。
我也说它是非常吸引人的乌托邦,因为它将合理性与正义,同能使公民意识到其根本利益的条件结合在一起。
既然主要关注现实乌托邦的观念,当前许多困扰公民与政治家的外交政策问题便无遑涉及,或只能略一提及。
我要举出三个重要的例子:非正义战争,移民,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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