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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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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1971)(节选)《
政法自由主义》(1993)(节选)
《万民法》(1999)(节选)
《正义论》(1971)(节选)
一、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
[1]为做到这一点,我们并不把原初契约设想为一种要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的契约。
毋宁说我们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
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
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
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
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那些参加社会合作的人们通过一个共同的行为,一起选择那些将安排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社会利益之划分的原则。
人们要预先决定调节他们那些互相对立的要求的方式,决定他们社会的基本蓝图。
正像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理性的反省来决定什么东西构成他的善——亦即他追求什么样的目标体系才是合理的一样,一个群体必须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
有理性的人们在假定的同等自由的状况中做出的这一抉择(现在假定这一抉择已经产生)决定着正义原则。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
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
[2]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
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因为,在这种既定的原初状态的环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
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因而在它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
这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
这一名称的性质:它示意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
这一名称并不意味着各种正义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像“作为隐喻的诗”
并不意味着诗的概念与隐喻是同一的一样。
正如我说过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以一种可能是大家一起做出的最一般的选择开始,亦即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要原则,这些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
然后,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
我们的社会状况如果按这样一种假设的契约系列订立成一种确定它的规范体系,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而且,假定原初状态决定着一系列原则(即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将被选择),那么下述情况就是真实的:凡是社会制度满足这些原则的时候,那些介入其中的人们就能够互相说,他们正按照这样的条件在合作——只要他们是自由平等的人,他们的相互联系就是公平的,他们就都会同意这些条件。
他们都能够认为他们的社会安排满足了他们在一种最初状态中将接受的那些规定,这种最初状态体现了在选择原则问题上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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