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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他也就信服下述更进一步的申言:“有一种(也许极其复杂)真实的属性P,它满足于下述条件:
(1)P是非个别的;
(2)乔尼的行为中含有P;
(3)每一种含有P的行为都值得表扬。”
过一会儿我将讨论涉及非个别属性的条件(1)。
同时指出因为条件(3),我的原则将关注隐含的普遍性(或可普遍化性)。
说话者关于乔尼行为的明确判断看上去似乎与一个普遍的结论没有任何关联;但是根据原则,这个判断使他信服条件(3)所提出的普遍结论。
然而,应该特别注意,条件(3)的主项并没有指涉一个属性——通过指称它或完全确认它,它只是指涉了满足条件(1)和(2)的某种真实属性。
这种属性有很多,与之相应,也有许多这样的普遍结论,每个结论都通过它的主项指称或充分确认一种属性。
所以,根据原则,说话者只能信服这套普遍结论中的这条或那条。
如果他接着把其中的一条看作他接受的那条——由此脱离了他的承诺,尽管以一种他认为为引入进一步的讨论所必需的方式——他就有机会,在宽泛的意义上,证实他的普遍结论(它有一种其主项意指的被充分说明的属性)是什么。
我选择的这个例子很容易引出其他类似例子。
“值得表扬的”
可以被换成“美德的”
,或“应受谴责的”
,或“正当的”
,或“不当的”
,等等。
还有更多的例子,其中对于一个行为的判断可以换成对一个人的判断,方式如下。
当一个人说:“珍妮应该得到养老金”
时,他信服下述进一步的申言:“珍妮具有某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而任何拥有P的人都应该得到养老金。”
在有些例子中,为了确保对一个非个别的普遍结论的承诺,有必要引入不止一种被规定的属性,如当一个人说:“许多人的汽车都比我的好”
时,他信服于下述进一步的申言:“有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和Q,我的汽车有P,许多人的汽车有Q,有Q的汽车好于有P的汽车。”
又如,当一个人说:“约翰应该和玛丽结婚”
时,他信服于下述进一步的申言:“有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Q和R,约翰有P,玛丽有Q,他们之间有R,如果有P的男人与有Q的女人处于一种关系R中,则他们应该结婚。”
我的原则解决的是这些例子中的共同问题。
这些例子中都有一个初步判断,它们不是明显的普遍的和非个别的。
根据原则,任何一个做这种判断的人,都信服于一个确凿的普遍和非个别判断,以及一个他的初步判断是其特例的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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