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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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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所说,我想检验刚刚概括的这种理论,看它能否令人信服地解释人们深信不疑的看法,即认为,在日常讨论中,我们容易自以为是。
这个看法也引起了理论关注,所以我来介绍一下哲学史上有关它的论述。
1705年萨缪尔·克拉克提出了“对等规则”
——一个使人想起黄金规则的规则。
他说:“凡是我将他人施与我者判断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亦必将我在类似情形中施与他者判断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
克拉克认为,他的规则确实是优先的,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其优先地位,我相信,我们都不会否认其似真性。
在克拉克的公正规则与数代之后的康德所提出的绝对律令之间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是,说克拉克的观点在某一方面启发了康德也不为过。
然而,与其步入康德的浩繁工程,不如来看一下更后一些的亨利·西季威克——其《伦理学方法》一书首版于1874年——的观点。
西季威克在赞许式地评论了克拉克的公正规则后,陈述了一个与之相近的原则:“如果我判断一行为对我是正当的,我也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对其他其天性、环境在一些重要方面与我相同的人来说,该判断也是正当的。”
“在一些重要方面”
这几个语词引出一个问题:是谁在估价这些方面的重要性?西季威克没有明确告诉我们。
但是我可以假设这样来解释他的原则,仿佛这段话就是加给它的——“也就是说,我自己会宣布或承认的对于判断行为正当与否很重要的那些方面”
。
当然,“我自己”
这个词指任何运用这个原则进行判断的说话者。
如此解释的原则与我们日常深信不疑的看法如此一致,以至于我将把它作为讨论的起点。
为了清楚地说明它,我打算举一个与它相反的判断——自然,这个判断是荒谬的,但也是有趣的,因为这个原则宣判它是荒谬的。
请考虑下述这个判断。
“我偷东西是正当的,别人偷东西是不当的——不管别人的天性和环境与我的何其相似,永远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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