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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定义项的意义与定义项的意义相同,但被描绘的符号与描绘的符号二者意义却有不同。
当符号Y对符号X的意义进行描绘时,X的意义是Y所指的对象,而不是Y的(心理)意义。
因此,当“善”
被描绘时,它的情感意义并没有被定义。
但这并不妨碍人们进行伦理学的分析,正像它并不妨碍人们编纂词典一样。
既然术语的情感意义具有倾向性,那么它的心理效果就会伴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善”
显然就是如此。
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术语只不过标示着态度由分歧达到了一致。
如果某种相关的讨论被证明是必要的,那么,“善”
这个术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为这种讨论作准备。
在另一些时候,其效果具有强烈的劝告色彩;甚至还有一些时候,如用于讽刺,或以让人联想到“伪善”
的声调说出时,它常常会引起相反的情感效果。
这些观察虽然并不深入,但已足以表明不能用简单的方式讨论伦理学的情感方面。
然而,现在我们需要理解的,只是需加以研究的问题究竟属于哪一类型。
对伦理术语的特征进行描述,必须经常借助例子来逐步进行。
我们将在下面几页含蓄地讨论这个问题。
具有情感意义的术语并不总是用于规劝的目的,记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否则人们会因为目前的研究常常强调情感意义,而认为它对伦理学的劝告方面强调得太过分了。
现在,我们要立即提出这样一些事例来努力防止出现这种可能的误解,在这些事例中,伦理术语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情感的影响。
这些非常熟悉的例子,虽然过于简单,以致本身不会引起人们多大的兴趣,但对于与它们同属一类的其他事例来说,则非常重要。
有时,“善(好)”
的用法与“有效的”
用法相同,比如,当说“穿雨衣是不被雨淋的好方法”
时,就是如此。
有时,“善”
的用法与“符合当时习俗”
这一短语相同。
比如,当说“杀婴在斯巴达是善的,而在雅典不是”
时,就可能(虽然不是必然)如此。
这些意思说明了这个术语具有一种几乎属于纯描述的用法。
如果我们对此还要说,即使在这样的语境中,“善”
的情感意义仍然存在,那么它在其中的实际效果也到了可以完全忽视的程度。
正像在隐喻中,特殊的伴随条件抑制着描述意义一样,在这里正好相反,情感意义受到了抑制。
因此,只要“善”
这样被加以利用,那么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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