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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责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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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观点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呢?这个同自由概念相联系并在道德中起着如此重要作用的责任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要完全弄清这个问题也是很容易的,我们只需仔细地确定使用这个概念的方式就行了。
我们把“责任”
归于某个人时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我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审判官必须查明谁对特定的行为负责,才能够对他施加惩罚。
我们习惯于很少想到要研究一下谁该因为某个行为而受到奖赏,也没有设立专门官员去做这方面的工作。
但奖赏原则当然同惩罚原则是一样的。
不过,为了弄清这个观念,还是让我们抓住惩罚问题来讨论一下吧。
惩罚实际上是什么呢?人们仍然经常表示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惩罚是对过去错误的一种自然的报复。
在有教养的社会中,不应该再为这种观点辩护了,因为悲痛的增加能以更深的悲痛“加倍补偿”
,这种见解完全是野蛮的。
当然,惩罚可能起源于报复或复仇的冲动,但这种冲动除了那种本能欲望,即企图消灭或伤害犯罪者,从而摧毁需要报复的事件的原因这样一种欲望之外,还有什么呢?惩罚只关心行为的原因,即行为的动机,它的意义只在于此。
惩罚是一种教育措施,而作为教育措施,它也就是一种形成动机的手段。
这手段部分地是制止做坏事的人再做坏事(改造),部分地是阻止其他人做类似的坏事(威胁)。
同样,在奖赏的情况下我们便关心鼓励。
由此可见,关于责任的问题也就是:在给定的情况下谁该受到惩罚?谁该被认为是真正做了坏事的人?这个问题同谁是行为的最初发动者的问题并不是一回事。
做坏事的人行为的最初原因可能是他的远祖们,因为他的性格是从他们那里继承来的;或是对他做坏事的社会环境负有责任的那些政治家们,如此等等。
但“肇事者”
也正是要制止做坏事(或唤起某个行动,这情形也是可能的)的动机必须对之起作用的人。
考虑遥远的间接的原因在这里并没有什么帮助,因为第一,这些原因的实际作用不能确定;第二,它们一般是追溯不到的。
相反,我们必须找到那决定性地结合各种原因于其一身的人。
谁该负责的问题,亦即关于使用动机的恰切之点的问题,重要的是这已经完全揭示了责任的意义,在它背后并未潜藏着犯罪和报复之间的神秘联系。
上述情况已经完全说明了这二者之间的联系。
责任问题只不过是要弄清谁该受罚或该受奖,从而使赏罚起到应起的作用——能够达到它们应有的目的。
这样,一切同责任和强制这两个概念有关的事实都立刻显得明白易懂了。
我们不要求精神病人承担责任,根据正在于他提不出采取某一动机的统一的理由。
企图通过许诺或威胁的办法来影响他,那是毫无意义的,这时他的混乱的心灵由于正常机制发生故障而不能对这样的影响作出反应。
我们不想赋予他动机,而是想治愈他的疾病(打个比喻说,我们是要他的疾病来负责任,所以想去除疾病的原因)。
当一个人受到威胁而被迫去做坏事时,我们并不责备他,而是责备那个用枪对准他胸膛的人。
理由很清楚:如果我们能够约束住那个威胁他的人,也就可以制止他的这个错误行为了。
所以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的行为,我们必须加以改造的正是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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