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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罗斯(Sir.WilliamD.Ross,1877—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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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与善》(1930)(节选)
《正当与善》(1930)(节选)
一、“正当”
的意义
此一探究的目的是,考察伦理学中三个基本概念——即:“正当”
、一般“善”
和“道德善”
——的本性、关系和含义。
这一探究将与那些近年来关于价值本性的许多讨论有着诸多的共同之处,我将有机会讨论一些较为重要的价值理论;但我的主题仍是比较狭窄的。
除了最多是一些纯粹偶然性的和说明性的旁骛之外,我不讨论诸如经济价值和美等特定的价值形式。
我的兴趣整个是伦理学的,所讨论的价值也仅局限于与此兴趣相关的范围。
我打算从“正当”
这一术语开始。
人们试图讨论的任何术语含义总是带有相当的模糊性。
摩尔(G.E.Moore)教授已清楚地指出了在定义行为中可能含有的三种主要说法。
“当我们如韦伯斯特(Webster)所定义的那样,说马的定义是‘一种马科动物中有蹄的四足动物’时,事实上,我们可以意味着三件不同的事情。
(1)我们可以仅仅意味着:当我说‘马’时,你将理解为我正在谈论一种马科动物中有蹄的四足动物。
这将被称为随意的口头定义……(2)正如韦伯斯特所应当意指的那样,我们可以意味着:当大部分英国人说‘马’时,他们意指一种马科动物中有蹄的四足动物。
这将被称为严格的口头定义……但是(3)当我们定义马时,我们可以意味一些更为重要的东西。
我们可以意指那一种我们所有人都知道的物体,它以一定方式来组成:它有四条腿、一个头、一颗心脏、一个肝脏等等,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中被安排着。”
[1]
我们必须自问,在讨论“正当”
的含义中,我们是否尝试着以上这些定义中的某一种,还是另一些完全不同于它们的定义。
我当然不想仅仅说出一种我使用“正当”
一词时所指的含义。
我不希望远离该词的通常用法。
虽然其他某些事物也可以唤作“正当”
(如短语“正当之道”
“正当之法”
),但是“正当”
一词还是更适用于行为,并且我希望讨论的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含义(一种由公众广泛同意的、非常重要的含义)。
但是我们必须对此有所准备,就是去发现该词的通常用法与其自身含义并不是完全一致。
任何语言中的大部分语词都带有相当的模糊性:诸如“正当”
这类语词,它们既不代表那些能通过与其他事物相互指示而为我们所认识的东西,也不代表那些能为我们某种感官所理解的东西,那么,这种模糊性就更具一种特别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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