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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的东西不同的现象吗?或者说,当我们从经验上研究作为一种人的动机问题的现象时,关于良心存在的假设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吗?
关于这些问题,有关良心的哲学文献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线索。
西塞罗和塞涅卡把良心说成是内在的声音,就其伦理性质而言,它控告或捍卫着我们的行为。
斯多亚派的哲学把它与自我保存联系起来(对人自身的关心);克利西卜斯把它描绘为人自身内部的和谐意识。
在经院哲学中,良心被看作由上帝灌输到人身上的理性的法则。
良心不同于“synderesis”
,后者是一种判断的习惯(或能力),和意志权利的习惯(或能力),而前者却是把一般的原则应用于特殊的行动。
尽管“synderesis”
这个术语已经被现代作家所废弃,但“良心”
却常常用来表示经院哲学用“synderesis”
所表示的意思,即对道德原则的内在意识。
英国作家强调这种意识中的情感因素。
例如,沙甫慈伯利就假定人身上存在一种“道德感”
,即一种正当与错误的感觉,一种情感的反应,它建立在这样一种事实的基础上,即人的心灵本身与宇宙的秩序是相和谐的。
拔特勒提出,道德原则是人的构成的一部分,它尤其与对仁慈行为的固有欲望同一。
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我们对他人的感情和我们对他们的赞同或反对的反应是良心的核心。
康德把良心从所有特殊的内容中抽象出来,并使它与义务感之类的东西同一化。
作为一位宗教“坏的良心”
的激烈批判者,尼采看到了真正的良心根植于自我肯定,根植于“对人的自我说是”
的能力之中。
马克斯·舍勒坚信,良心是理性判断的表达,但判断是依据于感情而不是依据于思想的。
但是,他们仍然没有回答和触及最重要的问题:动机问题,而对此,精神分析研究的材料可能提供了某些更好的说明。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区分“权力主义的”
良心与“人道主义的”
良心,这种区别仍遵循着权力主义伦理学与人道主义伦理学之间的区别那条一般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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