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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在感知的假象的一般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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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培根尝试建立一门偶像学说;在这门偶像学说中,他力求指出外在感知和观察的最为重要的假象之源。
我觉得,当前对于心理学大为有利的,恐怕是为内在感知领域作类似的尝试。
怎样才能更好地证明,内在感知对外在感知具有显明优势这一所有“唯心主义”
和“心理主义”
的认识论之基本支柱的错误学说是荒谬的?同时,内在感知和观察的真正明证性是通过什么鲜明地表现出来的?一切真正的内在感知的巨大困难以及真正内在感知中的心灵构成之给予性的众多可能级别通过什么得以澄清?——我不要求十全十美的解答,只想首先把握内在感知出现正常假象的一些主要根源。
使心理学大受损害的论断,莫过于认为心理学须同自然科学类比。
若这只不过是说,心理学应在“详细的”
意义上尽可能“精确”
,应基于观察、实验、归纳,那么,当然没什么可说的。
但是,倘若把自然存在(dasNatursein)的基本范畴移入心理事实(不管有意还是无意),或者甚至有意无意地依自然科学的方法原理,通过个别构成与自然客体(要么是物理对象和外部世界过程,要么是心理过程的身体基质)的关系的中介区分心理的多样性,就会彻底把人引入迷途。
一种“纯粹心理学”
的理念给自己设定的恰恰是截然相反的任务:原则上从心灵事态及其描述中排除所有(包括在自然的内在感知中一同给予的)在虑及外部世界后才得出的区分、特性等,然后才在经如此净化过的质料上尝试作出解释;但“纯粹心理学”
的理念却因类比自然科学而几乎落空。
很清楚,比如说,将某种感觉定为关节感觉、肌肉感觉、紧张感觉、运动感觉等,根本不是心理学的确定;提到感觉只能说:这是我在这一或那一器官(肌肉、关节等)做功时所得的感觉。
这是些心理学之外的确定。
同样的情况还有:感觉的概念一般地先由所感觉的内容如颜色、声音的运用才得以分类,或者,感觉甚至要先由刺激概念的运用来定义。
若我只知道一种表象的内容是房屋,那么,从心理学上说,我对这一表象毫无所知;我只能说,这一表象是心理多样性的X,这一X处于一种象征描绘的、对房屋这一特定物理事物的关系之中。
没有可叫作“房屋表象”
的表象类别;同样也没有作为感觉类别的肌肉感觉和关节感觉。
“自然科学的”
心理学的前提是:数值概念乃至数字概念、依自然因果关系类别的因果关系、依“自然法则”
的法则,都可以运用到心理事态上去,也可以在心理事态方面找到;从认识批判上说,这一前提极为幼稚。
情况是否如此,甚至数字概念——乃至数值的概念——是否也可运用到心理事态及其多样性形式上,必须看作一个根本没有解决的问题。
[1]
如果一些近代哲学家根本拒绝对心理事态进行测量、计算——甚至否认这样做的可能性,然而又为此把间接地,即根据心理事态与物理事态(对物理上的值和数字上确定下来的东西)的关系,去确定所有心理事态抬高为原则,在某一方面看必须视作进步。
[2]只要在测量、计算心理事态本身时,假象并未产生,便是一种进步;然而,心理学的自然科学方向却基于一种假象,没有这一假象,心理学的产生又是不可思议的。
但是,心理事态须先穿过物理事态间接地“给予”
,才“可确定”
这一说法,随即被人当成了上述原则;甚至还有人提出了下述论断:心理事态只不过是在对外界自然解释中的数据进行逻辑处理时剩下来的、本来就已给予的东西的某种具体残余;因此,只可能存在对心理事态间接的确定和描述,只可能在生物学关系的基础上间接进行解释;这样一来,心理学的自然科学方向便更加激进地割断与纯粹心理学的理念上的联系;对于依然认为一门纯粹心理学是可能的人来说,必然会出现一条更大的迷途。
这就要求一种更艰巨的尝试,即把所有自然主义的范畴都从心灵事态的描述、确定和解释中排除出去,同时把具有一种普遍的对象性意义和应用的思维形式和直观形式与只局限于“外在自然存在”
的物质领域的思维形式和直观形式分离开,并最终对一种实证的、心理学的、关于原则问题的范畴—直观学说作出决断。
在这里提出这一学说,不可能是本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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