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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化感知绝非自不待言地必然同“外在感知”
相吻合。
须知,对此进行推断的,大多只是那些具有特殊思想的人,即认为他人心灵事物从不可能被感知的人;[2]在这里,他人心灵的东西要么总是仅从以为只有“感知”
才可及的、他人的身体举止中被“揭示”
,要么从自我体验的东西的宝库中取出而被置入其身体定在的形象之中去了,比如“设身处地”
。
若我们探讨“内在”
感知的实存问题,就不是探究词语的单纯机遇性运用,比如对心理的东西进行感知的人是“我自己”
还是“另一个人”
的问题,而得探究:是否存在特殊样式的行动或行动方向,亦即是否值得称作“内在”
感知,以与“外在”
感知或一般感知相区别,并且,在这一特殊样式的行动或行动方向中,只有心理事实才表现出来,并进入认识。
对于“内在感知”
这一特别行动方向的实存,争议很多,断言它存在的人是从各种不同的意义上提出断言的。
有人曾经断言,物理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仅是类别上相异的对象,如同树木与房屋;但它们都以同一方式被“给予”
,并被人感知。
这种类别上相异的一致性在这一场合下必然是能够确定的,就是说,心理的对象与物理的对象在哪些特征中相互区别开来,必然是可予确定的。
我首先想要进一步考察这一确定尝试,特别是笛卡儿的尝试:他把物理的东西比拟为广延的事物,把心理的东西比拟为未广延的事物;我也要进一步考察布伦坦诺[3]的尝试:在布伦坦诺看来,听、看、判断、相信或一切诸如此类的行动都属于心理范畴,而于其中所把握住的内容,如音调、颜色等,又属于物理范畴。
在心理=生命力这一古代概念遭到毁灭之后,[4]只余下唯一的一个尝试:纯粹根据内容特征去确定对象;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尝试。
将物理对象和心理对象分为延展的和未延展的,或实证地分为“思维着的”
和“延展的”
,这是笛卡儿式的区分。
但这一区分:
1.没有预先作过任何现象考察,它是一种纯粹形而上学的构造。
在现象本身中、在个别事实上根本找不出任何共同的东西;这里只是简单地提出了两种实在的实体,“属于”
一种类别时是物理性的,“属于”
作为方式(Modus)的另一类别时是心理性的。
2.这一区分在现象上(ph?nomeual)没有根据。
从现象上说,心理的东西怎么是未延展的呢?尤其从笛卡儿所采用的术词的广义上说,把颜色、音调乃至硬性、时间和力量等一切质量都划归心理范畴,怎么可能呢?颜色是未延展的吗?颜色、音调等怎么会是未延展事物的一种方式呢?感觉上的痛感是未延展的吗?饥饿之所以是未延展的,是由于饥饿被感觉到充满整个胃部吗?又例如,我想象一堵红墙:我想象我“看见”
它是某一堵存在着的红墙;它既然被想象为存在着的,那它也就在自己向我迎面延展,虽然这堵被感知的墙并不具备可捉摸的实体特性;在这里,墙的延展是在想象中出现的,这一想象的内容是延展开的——尽管作为实在而出现的墙很少进入内容。
在另一场合下,我想象的或许只是一堵红墙(它并未内在地为我所见),或者,在我回忆这一“看见”
时,我回忆的只是看见某一红墙而已。
这与第一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在前一场合下,墙本身内在地为我所见;在后两种场合下,红墙本身并未在现象上为我展现;我现在所想象的红墙所处的空间并不是我周围现实事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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