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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与形式[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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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首先要考虑的是康德的这样一个企图:或是把先验明晰之物归为所谓判断的(或在价值领域中“评判”
的)“必然性”
和“普遍有效性”
,或者说,意愿(在伦理学中)的“必然性”
和“普遍有效性”
;或是至少将它们看作是先验明察之存在的一个批判标准。
无论人们如何“客观地”
看待“必然性”
概念,并且(与康德一起)将它区别于所有“主观的思维压迫”
、“习惯”
等,对于所有“必然性”
来说有两点是根本性的:首先,是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个词所指的东西原初仅仅存在于两个定律之间(例如在根据与结论的关系中),因而不存在于直观的事实之间(或者说,只能由那些从充实着这种定律的事实中推导出来)。
其次,必然性是一个消极的概念,因为“必然之物的对立面是那些不可能的东西”
。
但现在,先验明察首先是事实明察,并且我已经指出,它永远不会在判断中被给予,而只能在直观中被给予。
其次它是在一个本质联系之存在中的纯粹积极的明察。
这两点使先验明察与所有“必然性”
有天壤之别。
只要我们谈到“必然性”
,我们就必须将那样一些定律预设为真,根据这些定律,定律的联结是必然的;例如这样一个定律:在两个带有A是B和A不是B的形式的命题中,有一个命题为假;或者还有那些关于根据与结论的著名定律。
这些定律必须为真;如果我们说,这些定律曾定义了“真理”
,以致于“真实的”
定律就是那些从它们之中推导出的定律,那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但很明显,这些定律以及它们的真理不能再被归为某个不同于单纯“思维压迫”
的“必然性”
。
它们之所以为真,是因为它们是先验明晰的。
由于某物的存在和不存在在直观中相互争执,因此前面所说的那个定律为真。
而如果“A不是B”
为真,那么“A是B”
就为假;并且是必然为假,因为前面所说的那个定律为真,也就是说,它是先验明晰的。
将明察本身归为一种“必然性”
,是毫无意义的。
如果任务就在于去把握一个定律的对立面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把握它的对立面是不可能的呢?如果我们在这里不去依据那些与定律之联结有关的定律,那么途径只有一条:如果它为真,那么它的对立面便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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