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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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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
舍勒思想的确立,首见于受胡塞尔现象学激发而作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DerFormalismusihikuerialeWertethik;倪梁康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这部大部头著作于1913年问世,史称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和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鼎足而立的现象学经典论著之一,实际构成了现象学哲学从《逻辑研究》到《存在与时间》的演化轨迹。
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探究现象学哲学原理不同,舍勒的现象学注重的是凭靠施展现象学方法解决时代面临的思想问题,试图通过重构基督教的“身位论”
来回应现代自由主义伦理的挑战——该书附题即“伦理身位论基础新探”
(NeuerVersuchderGruhisus)。
在舍勒的现象学思想中,“身位”
(Person,又译“位格”
、“人格”
)相当于后来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分析的“此在”
概念,或者说,海德格尔的“此在”
现象学是对舍勒的身位现象学思路作出的反应。
[1]《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这个书名表明,舍勒力图彻底清算并了结康德伦理学及其后学新康德主义的思考方向(该书的另一附题即为“特别涉及康德伦理学”
)——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导论》瞄准的思想之敌同样是康德。
然而,《形而上学导论》是海德格尔现象学转向的标志:海德格尔的现象学直观的目光转向了思想史的精神现象,把康德哲学误入歧途的根子溯源到柏拉图身上。
反过来讲,就批判康德伦理学的哲学原理本身而言,舍勒的现象学批判已经足够彻底,海德格尔没有更多的话要说。
舍勒一生的思想基本上是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这部大著基础上的旁衍发皇。
然而,舍勒的这部开山之作的理论意义要宽泛得多,它不仅是一部现象学哲学论著,亦是一部社会思想论著,试图提出共契主义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一争高下。
[2]初看起来,舍勒提出所谓“实事现象学”
(Saenologie),以“情性”
(Gemüt)为基本审视现象,不过是对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一次具体运用:即对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施行断头术,重新确立“情性”
在伦理学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地位。
其实,舍勒的哲学意图涉及现代人心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基础的现代转变。
如所周知,康德的形式理性哲学及其伦理学撇开感性的价值偏好,试图为自由主义的人心秩序立法,与形式(程序)正义的法律秩序论相呼应。
舍勒敏锐地看到,缺乏实质的价值秩序,人类生活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正义的人心秩序和社会秩序——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恰恰是现代性的一大痼疾。
[3]
在舍勒看来,确立具有实质价值的人心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只能来自某种精神的共同体,即感性的价值偏好的理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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