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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苦的意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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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由此可以说明:这里绝无任何结算快适与苦的思想(叔本华和哈特曼的形而上学悲观主义恰以此结算为基础);解脱始终是“我”
之在和世界之在的双重解脱,其各个阶段的顶点,不再包含愉悦、寂静、安宁这些最纯粹的快适形式,它们只是由先前内省的各个阶段带来的。
对快适的否弃并不在于它是快适(不是不快适),而在于它是动感情(Affektion),就像痛苦和受苦一样;在修立和灵魂引导方面,快适比痛苦和受苦受到更多的谴责,仅仅因为它引起并加剧依附之烦恼,及其必然的伴随现象——被法界的在之自律的幻象所迷惑;相反,从样式上发现的(并非实际遭受的)痛苦(死、老、失去所爱者),则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逐渐灭绝令人自发和本能地设置“在”
这种持续的引诱,并由此消除一切动感情的共同起源。
[23]在此,快适比痛苦“更坏”
,只因它是引诱和**:某个东西无论在或不在,其实本受人的精神(对本能和本能冲动的)支配,但由于欺骗性的欲念幻象,人遂以为它确是在“在”
上自律的;痛苦是好的,并非因为它是痛苦,而是因为它能使人在较高程度上清除这种理智性欺骗的根源,这种欺骗的伴随现象是“在”
之自律的对象之幻象,即一个世界的幻象,它强迫我们接受而不事先“询问”
我们。
因此,在一个死者、一个病者身上发现的样式上的(而非实际遭受的)苦只具有开悟意义:以最清楚的样例——“不幸”
,向人昭示某种更为普遍的道理,使人见识世界的在之自律纯属谎言。
就肯定的意义而言,苦具有这种价值:按在或非在法则,将世界重新引入人之精神的主动性的统治范围(正是人的欲望使人无意识地失去了它)。
由此可见,佛陀的认识活动之元现象,是一种认识论与解脱论的紧密结合,二者契合方才产生出受苦技艺。
其认识论是彻底的世界之在的实在论。
其解脱论是彻底的规范和生命使命之唯心论。
“世界本是实在,但是,它应当心念化,它应当化为幻象,应当通过精神活动幻化。
世界不是梦,但它应当幻化为梦。”
诺瓦利斯这一深刻表达与康德和叔本华的唯心论相去甚远,他们将诺瓦利斯视为一种内心活动,和一种建立在此活动之上的幻化史之实事和目的,并把之当作理论认识。
同理,佛陀的学说与这种西方晚近的唯心论相去更远。
可以说,佛陀所发现的元现象在于,此世之物默默言说:“我们在”
,“我们在此,并如此在,一如我们在,无须等你认可”
,“我们在此,也并不取决于你和任何人可能对我们的认知”
;佛陀还发现,这种对质朴意识的言说“本来”
是“谎言”
,是Samsara(生死轮回)是幻象,是人之欲望的一种已然僵化的状态,这种欲望要么源于个体之欲求和沾附或“烦恼”
,要么源于我们的祖先通过殖生积聚在我们身上的“烦恼”
,总之源于人之为人的主动性:一种身不由己地形成的、但原则上还可以被“成佛者”
抽回的主动性。
对人的这种身不由己的主动性,此世的回答是抵抗=实在。
一切在都是业之果,这种学说是下述论点的逻辑前提:通过破除“我”
执,通过修立“清净佛性”
,通过“离系超然”
使“我”
性永断无尽因缘,业果确实可灭度之;但另一方面(从佛陀学说的形成来看),它只是事后合理地论证了原本出于直觉的解脱信念;人可以而且能够凭借自己心念的最深力量,从根本上断除影子游戏——生灭轮回和无尽因缘。
因为“只有依法才能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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