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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心性形态中的宇宙同一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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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译
[1]选自《舍勒全集》卷七。
——编注
婆罗门教和佛教中各种形式的印度伦理,以及与这些形式十分相近的老子学说之伦理,常常被称为一种对万物甚至对整个世界持无限同情——尤其同苦的——伦理。
这种看法至少在如下一点上是正确的:它们不是一种爱的伦理,既不是一种无关宇宙的、精神的神秘之爱,如早期基督教那种遁世苦行的基督教信仰之伦理,也不是一种对上帝和世界的爱的伦理,如中古世纪那种将对上帝和世界的爱整合为“在上帝的怀抱中爱世界”
的直观和感觉方式,也不是一种泛神论的爱之伦理,诸如布鲁诺(GiordanoBruno)英雄式的爱激扬而沉醉的爱之伦理,斯宾诺莎冷静的、精神的、“理智的对上帝的爱”
(amordeiiualis),以及谢林和歌德的爱之伦理。
正如我在别处[1]所指出的那样,佛陀对爱的肯定评价不外乎爱是“心灵的解脱”
,而不是积极赐福予心灵,而且爱连同其似乎偶然的、乐善好施的伴随行为构成了一种方法,人以此自行摆脱个体的我(Ich)的束缚,甚至在最高的“入定”
(Versenkung)阶段摆脱自己的个体性和身位。
只有爱中的“离弃”
,而没有“趋向”
,即只看重同置于爱中的自我放弃、自我否定、自我弃绝直至自我寂灭,并以规定的方法修炼,别的实体不过为实施这些行为起到一种“以儆效尤”
的作用。
因此,这里既没有“对上帝的爱”
,也没有真正的与利己不同的“对自我的爱”
。
不再有前者(至少在佛教里),因为根本没有上帝;没有后者则是因为没有一种个体的、精神的自我,这种自我大概与他人的精神自我同样配得上对自身的幸福的爱。
佛教的消除世间法恰恰企图将本己的我之实在贬低为异己的我之虚幻,而不是像“爱上帝胜过一切和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
这种基督教的对个体的爱那样,将异己的我之实在提升为“在上帝怀抱中”
的本己的我之实在。
尽管如此,只要佛教的爱的真正“意义”
在于化解并减除爱者的实在和如此在(Sosein),使之非实在化,而不是促进并肯定被爱者的价值,这种爱的价值目的就始终是一种纯粹个体的、甚至唯我论的价值目的——一种“圣人”
的行为,它顶多对他人具有楷模作用。
[2]总而言之,佛教的消除世间法本身只是消极的“心灵的解脱”
——佛陀始终以此来称呼“爱”
,它还不是圣徒的“完善之路”
的终点,而只是自我的“寂灭”
,即减除并化解自我,使之非实在化,正如巴利语祈祷文(Pali-Kanon)中卷记载的佛陀语录(RedenGotamoBuddhas)用反复出现的术语所描述的那样。
恰恰在此,就连最纯真最精神的爱也仍然被看成一种尽管变得如此纯粹和崇高的“执著”
,这可以说是对世界(或神灵)的欲念性执著的最后阶段,一旦摆脱了位格和个体性的纯粹主体彻底脱离世界、神灵和自我,并以此最终“脱出”
现实与受苦结成的因果链,这种执著就会被斩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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