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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代道德中的怨恨及其价值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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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们只把在近代日益获得其有效性的现代“道德”
中的一种基本价值归源于怨恨的力量。
这基本价值就是“博爱”
。
在本章,我要阐明怨恨的价值伪造活动在现代“道德”
中的另三个基本要素。
我提出我认为特别重要的三要素,但并不断言现代道德只有这样三个特征,更非说只限于这三个要素。
不过,即使从这三要素来看,我们在此也只能抓住其诸原则的转化,而不能指明,它们控制各种不同价值领域中的价值评价之具体过程。
对后一个问题,笔者也已收集了丰富的资料,拟以后另文讨论。
[1]
1.自我劳动和盈利的价值
偏爱法则(Vel)已在现代世界的道德中起决定作用,我们以此开始我们的考察。
这条法则是:伦理价值只应属于作为个体的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和劳动而获得的品质和行为等。
这样一来,就不存在特别的、原本具有充分伦理价值的“资质”
——“资质”
作为“天赋”
(如在康德那里)恐怕与具有充分伦理价值的东西格格不入——也不存在一个人赖以高于其他人的“恩赋”
(GesInfusae[天性品德]和“职分”
,也不存在任何“遗产”
和任何“遗债”
——无论是在基督教会意义上还是在其他意义上的!
如果上述定义有效,“遗产”
和“遗债”
就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无论是古希腊还是基督教,都不懂这种价值观;把生命意义和伦理价值从它与宇宙、生物起源、历史,最终与上帝的内在联系中抽取出来,只让个人自身孤单的、有限的力量来支撑。
新的价值观的最后基础是价值理解上的另一种态度。
若我见一个人因品性优良而心怀善意、精明能干,他人非费大力才能如此,那么,只要我瞩目、倾心于这种价值本身,就会认为此人比别人更可取。
此人已经具有的,他人先得花大力才可获得;所以,此人距完善美之理想要近些——看到这种情形,我会高兴而且充满感动。
至于他是如何具有这些品质,则是另一个问题!
德性品质高、努力实现生活目的的人也能够靠自己的努力达到比他人更高的德性水平。
但是,如果贫贱的天性承受不了自己与高贵天性之间的这一本原差距,如果贫贱天性在比较时为此差距痛苦,那么,对更优“品性”
或(在宗教的前提下)“恩典”
能“见之不妒”
、“闻之心喜”
的态度就会转变为另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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